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明确实验室建设按项目投资的原则规范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及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规划,实验室发展规划必须突出特色,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
第三条 实验室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发挥统筹规划、全面协调和组织建设的管理职能,并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运行、验收等管理,各学院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室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为保障实验室建设顺利进行,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的预审和项目计划的执行,各学院明确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以保证按建设目标和要求进行实验室建设。
第二章 实验室发展规划及项目建设方案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等,结合学校财政经费情况制定以三年为一周期的项目建设规划。
第六条 以学院为单位制定各学院实验室发展规划,规划应对实验室的建设方向、建设水准和建设规模合理定位,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未来三年的建设方案。阶段性年度建设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牵头制定,学院组织前期论证并予以审核。论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定位、设备选型、经济效益及建成后的运营管理等方面。
第九条 各学院审核通过后的方案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形式审核。
第十条 通过形式审核的方案,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呈报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领导小组进行项目评审和筛选,评审和筛选的原则是:
(一)新增专业的基础实验室。
(二)面向学生受益面大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实验室。
(三)重点学科和发展前景好的专业,其配套的专业基础实验室。
(四)科研特色鲜明的校级重点实验室,以及准备申报省级、国家级的重点实验室。
(五)实验教学改革力度大、改革成效显著、管理工作优秀的实验室。
(六)参加新办专业合格评估或对学校新发展的学科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实验室。
(七)符合教学要求并具有一定社会服务功能,项目开发后具有较强应用转化成效的实验室。
第十一条 筛选出的项目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获论证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按校实验室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二条 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应符合实验室整体建设规划的要求,每期建设功能应相对完整,有明确的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计划开展的工作、在教学和科研上预计产生的效果以及投资效益分析。各学院提交的建设计划必须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分配的经费指标拟定,必须反映以下信息: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台套数、当前市场价格等。若反映的信息不全面或虚假,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不予受理。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经费使用方案及审定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的执行,具体执行程序是:
(一)各学院根据校实验室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意见对建设方案和设备配置方案进行修正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作最后的形式审查。
(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办理立项手续,编定项目序列号并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按审定的设备配置方案制定设备计划,并通知校资产处进行招标采购。资产处要将招标采购中涉及的项目内容的变更、招标采购方案和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告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协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并参与资产处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设备技术参数、配置方案或经费计划需要作重大调整,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书面陈述理由,待方案修正并通过各级审批后重新执行。严禁擅自改动设备计划和经费计划,否则,按重大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按计划进度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以保证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负全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技术负全责。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责任人,确因工作需更换责任人,须报学校批准;若因更换项目责任人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造成项目重大失败,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期满,由学院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一同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进行验收审核。对经费投入较大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最终按建设成效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的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并延缓或冻结该单位后期建设经费的投入。纳入校目标考核的按相关考核要求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到期而未完成建设任务且不提出书面解释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给予延期、冻结、调整或取消的处理,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并延缓或冻结该单位后期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