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验收及报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仪器设备购置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各单位应从维护学校利益大局出发,切实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并参与验收,供货商参与验收,专家组主持验收,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监督验收。
第四条 验收时需由项目建设单位、供应商、特邀专家以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成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论需专家组集体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五条 验收依据包括:签订的《国内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协议书》(含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和招投标材料、产品说明书等。
第三章 验收流程
信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流程如下图:
验收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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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与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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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调试
及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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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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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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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提交验收申请并交学院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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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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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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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开展
仪器设备验收
(监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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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提交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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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验收条件准备及验收内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到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条件准备: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2、技术准备:包括对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验收前,要事先研读设备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安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等),对需要翻译的外文资料,要及时组织翻译。
第七条 验收内容
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1、数量验收: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编号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仪器设备的外观有无残、损、锈、蚀等现象,随机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并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到货日期、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拍照保留证据。
2、技术质量验收:通过直观、通电等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安装调试
第八条 安装调试
1、仪器设备到货安装由实验室相关人员协助供应商完成。在调试过程中,要注意检查配件是否齐全。
2、设备安装完毕,项目单位责任人及设备操作人员应按合同、仪器设备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设备各项功能及指标进行试验及检查,并检查其性能指标是否与说明书相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并作好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给供应商解决。设备供应商同时应完成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各项培训工作。
第六章 验收及报告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监督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在对仪器设备完成初步查验之后,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验收申请表、相关资料、拟定验收时间、特邀专家名单和人数(原则上非本单位人员)提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申请验收,待审核后执行监督验收。
第十条 验收后,仪器使用单位如实填写《信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需附《信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专家组验收报告》。附件材料包括采购合同、招标书、点收清单、产品说明书、安装调试测试结果报告、验收报告等)提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存档。
第七章 验收期限要求及异常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将根据合同全程跟踪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第十二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在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
1、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点收记录,仪器设备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请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属于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共同做好善后手续。
2、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3、仪器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或提出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处理。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他有变动的条款与供应商商定。
第八章 报账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全部报帐材料包括:原始正规发票、采购合同书、验收报告单(附《仪器设备专家组验收报告》)、资产登记单等一并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处登记、审核、签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上述材料报交资产处审核,资产处负责将报账材料报实验设备处和资产处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即“双双签字”)。 最后连同向财政厅申报的《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审批表》到校财务处报账。
第九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