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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时间:2016-05-02 00:00:00

信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随着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工作的迅速发展,大型仪器设备日益增多,为了充分发挥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求对外开放、共享使用,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仪器设备的闲置浪费与重复购置。

第二章 共享管理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校级和学院(中心)两级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直接组织管理机构,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中心)拥有的单(台、套)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具有开放共享特征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对单(台、套)价格不足10万元、拟对校内外开放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对于长年使用,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性能降低达不到原精度,无法共享开放的仪器设备,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可不再列入共享管理范围。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预约软件平台,各学院(中心)将大型仪器设备整合,加入学校的共享预约平台,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全校共享预约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应根据要求将所有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仪器设备信息上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及时发布并更新设备状况,以供查询预约使用。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应指派工作责任心强、有相当业务水平、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操作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开放共享服务正常进行。

第九条 用户在使用共享仪器设备前应提前一周预约,说明使用时间与要求、所需耗材与试剂等情况。仪器设备管理人应及时审批用户预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准备工作。

第十条 用户应按审批时间准时进行实验,因用户缘故未能按时用机而造成样品、试剂、机时浪费的,取消其预约资格一个月。

第十一条 用户应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服从操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实验秩序,确保人身及实验安全。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和相关实验记录,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第三章 共享补助经费发放

第十三条 共享补助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加入全校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补助经费拨入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共享补助经费的核算与发放。资助标准根据实验设备运行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各单位统计上报其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工作量,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统一发放共享补助经费。

第四章 开放共享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开放共享考核依据是纳入共享开放范围的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工作量,对所在单位自身服务的不计入共享。

第十七条 对开放共享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对于仪器设备利用率低、可对外开放,但不实行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学校可调拨给其他急需的单位使用。

第十九条 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和操作水平等问题影响开放共享工作的,所在单位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共享工作量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追回其享受的共享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